"十二五"采伐限额编制有关问题说明
(编辑∶网站超级管理员 - 作者∶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——信息室 - 日期∶2009年12月11日)
近日,省森林资源监中心派出技术人员到各市林业局,由市林业局召集各县一起座谈,就“十二五”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、存在问题进行了交流,并做了技术指导。针对各县提出的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,经汇总整理后予以明确,供各县参考。
一、编限单位确定
各县编限单位一般包括集体林和具体的国有林场,除此外,二类调查中已经作为独立统计单位单独调查的,如城建、公路交通、营林公司等非林业系统,可单独列为编限单位,或将城建、公路交通等部门并成“其它国有”进行编限。资源数据不能单独划分出来的,可以不列为单独编限单位。
二、“十二五”限额的确定
“十二五”限额总量原则上不能突破“十一五”,确实需要比“十一五”总量多的,原则上不要超过10%,且应有充分理由,在编限工作报告中说明。各个分项指标可以与“十一五”不同。
三、公益林采伐量占总量的比例
公益林采伐管理上比较严格,更新采伐年龄、抚育采伐强度等都比商品林要严,因此公益林采伐量在限额总量里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,该比例应控制在公益林面积占全县林地面积比例的6折到8折左右为宜。例:公益林面积占全县林地面积比例为30%,则公益林采伐量占总量的比例控制在18%~24%左右。
四、限额总量的调整
在确定限额建议指标时,总量、各分项、分起源的数据只能减少,不能增加,也不能左右借调(如将主伐数据减少、加到抚育上去),总的原则就是“各项确定数不能大于相应的测算数”,但调减幅度可有所侧重。
五、抚育采伐、低改的测算数据偏小
现有基础表是根据采伐管理规定的要求,从小班数据库中筛选的,只作为参考数据,抚育采伐、低改的采伐量应根据各县每年实际需要量来确定。要增加限额测算量,可以调整基础表,在国家测算系统中进入“模拟测算”,选择单个编限单位,打开“抚育采伐资源表”和“低产(效)林改造资源表”,对分树种的面积、蓄积进行调整。调整时需要注意:应抚育的面积、蓄积不能大于相应林种、树种、起源、龄组的数据,该数据可从“一般用材林主伐资源表”和“公益林更新采伐资源表”中查。
六、主伐和更新采伐测算数偏大或偏小
主伐和更新采伐采用国家林业局的软件测算的,测算数据的大小不能控制,测算方法称为“模拟测算法”,以法正林理论为基础。如果测算数据偏大,可在确定建议指标时进行调减;如果测算数据偏小,只能采用测算结果,不能人为改大。
七、薪炭材消耗的测算
“十二五”限额中取消了消耗结构,但在山区,薪炭材消耗还是存在,因此确实有薪炭材消耗的县,需要在“薪炭林等采伐资源面积蓄积表”中增加薪炭材测算数据,根据实际消耗确定面积、蓄积和采伐强度,并在工作报告中对消耗结构进行分析,使确定的限额更具合理性。
八、测算后成果表的输出
测算工作完成后,需要输出各类报表,共有10张表:6张测算基础表(一般用材林主伐资源表、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资源表、公益林更新采伐资源表、应抚育资源表、低产林改造资源表、薪炭林等采伐资源表),4张汇总表(森林合理年休伐量汇总表、采伐限额汇总表、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、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),这些表的输出见软件安装文件夹中的“修改说明.DOC”。
九、限额编制与集体林经营规划、国有林场经营方案间关系
编制采伐限额是集体林经营规划、国有林场经营方案编制的工作内容之一,要正确处理本次工作和集体林经营规划、国有林场经营方案编制间的关系,限额数据测算做到科学合理,能相互印证、对接,杜绝“两张皮”的现象发生。
十、关于公益林扩面问题
根据国家及省“十二五”编限的有关规定,编限基础数据要求是2006年后的森林资源数据,2006年前的数据原则上要求更新到2008年底,并均需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。而公益林扩面工作在2009年结束,且有些地方的扩面是分年度实施的。为统一起见,再次明确本次编限基础数据一律为公益林扩面前的森林资源数据。
十一、与工作报告编写有关的问题
1、森林资源现状分析
现状分析内容可参考二类资源调查报告,但数据一定要以国家林业局软件中导出的“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”和“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”为准:一是涉及到林龄结构、龄组分析的,因为二类调查的龄组划分标准和本次编限的标准是不同的,如二类调查中,杉木21年是近熟林、26年成熟林,而本次编限21年就是成熟林;二是商品林和公益林面积、蓄积分析,本次编限将未界定的防护林也列入公益林。
2、面积与蓄积计量单位
报告中涉及到面积的计量单位统一为“公顷”,保留两位小数;涉及到蓄积的都为“立方米”,与国家局软件中的计量单位保持相同,其中,限额建议表中的蓄积都整化到10立方米,因为今后全省汇总单位是“万立方”,保留3位小数。
3、评审文本制作
各县提交的评审材料都装订成一个文本,带有封面和目录,样式参考培训班上发的《浙江省“十二五”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手册》。
